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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人大主导立法,意味着有立法权的人大能够完整地实现其法定立法权能、能够自主表达立法意图。
从设立初衷上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最初就是由中纪委提议建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各级审计机关中设有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有独立的审计体系,审计的过程也比较独立。[24]同前注[4],程乃胜文。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出国家审计的反腐潜力,能在较短时间内快速提升监察委员会的反腐效能,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推动反腐工作发展的加速器和倍增器。也就是说,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事实上是要为未来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铺平道路。审计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最重要之处在于其对贪腐信息和线索的搜集、分类能力。审计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之间不再是行政权体系内不同行政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而是独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关与行政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2. 打通审计全覆盖和监察全覆盖之间的制度壁垒,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可以说,审计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的协同没有任何法理上的问题。各级人大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中包括财经监督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包括监察委员会在内的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宏观性、整体性的财经监督。就所掌握的判例来看,对于根据医学证据表明没有任何恢复之可能性的持续植物状态患者,法院普遍认为继续实施人工维生不符合此类患者的客观最佳利益。
当预先指示的内容是拒绝医疗时,则未经同意的医疗构成侵犯知情同意权,故医师应当遵行该预先指示,即不施予或终止医疗。简言之,她可被辨识的活着,而植物状态患者则否。在另一起英国判例中,法院注意到处于最小意识状态的患者DJ在看到妻儿靠近病床时会面露微笑,在妻子为其梳头和儿子为其读报时他也会露出笑容,以及其他一些意识行为,在评价患者最佳利益时,法院强调DJ的家庭生活是最亲近的和最有意义的一种,这对我的评价具有重大影响[19],该法院最后驳回了医院关于不给予人工维生的请求,英国最高法院在终审中肯定了前述判决理由。再如,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的判例中,年近80岁的K从2002年起进入植物状态,但曾口头表示不希望靠胃管输送营养维持生命,其照管人据此切断了胃管,最高法院认定中断植物人的营养输送不负刑事责任{12}158。
因此,价值观念不是患者对是否终止人工维生的直接表达,因而证明力不如先前表达,但是它能够辅助认定相关人对患者先前表达的转述,如果该转述的内容与患者价值观念强烈冲突,则先前表达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客观最佳利益 以人工手段(artificialmeans)维持生命,例 如人工供给营养与水分(artifici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人工维持呼吸(artificial ventilation/respiration),是通过人工机械装置代替人的关键生命功能以维持存活。
综上,大法庭认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有权认定其掌握的证据能够准确证明Lambert关于是否终止医疗的意愿。而如果患者是更加严重的持续植物状态,则法院对患者主观因素的考量标准就较低。无能力但有意识(incompetent but conscious)是比植物状态稍好的一种状态,在Matter ofConroy案中,新泽西最高法院认识到了二者的区别,并将Conroy与Quinlan的病情进行了对比:Quinlan案所面对的是处于慢性、持续植物状态的患者类型……而我们现在面对的是这样一种情形……与Quinlan不同,(Conroy)是有意识的并能在有限的程度上与环境互动,但是其精神的和身体的功能被严重和永久地损害了。在通常情况下,被施予人工维生的患者因严重病情已失去了决定能力,判例法上的情形也大都是患者已丧失了决定能力从而发生是否应终止人工维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重以及延命医疗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我国将来难免也会出现患者被施以人工维生后,家属之间或者家属与医院之间就是否终止人工维生产生法律争议。因为仅有生存而没有任何生命质量(哪怕是最微弱的,如下文所提到的最小意识状态患者),就谈不上什么利益。法院认为,根据前述评估报告,Lambert所处的最小意识状态意味着其仍有情感知觉及对周边环境可能存在反应,故为其输送营养与水分等医疗措施并不构成不合理顽固的医疗。在Lambert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也做了类似区分,一方面考虑了患者的妻子及一位兄弟关于患者的先前口头表达的证词,另一方面也考虑了患者其他几位兄弟姐妹关于此口头表达的内容符合患者的个性、价值观的证词。
[16]接着法院将生活的享有(enjoyment of life)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生活的乐趣也许看上去很渺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被忽略……我发现M确实享受着生活的一些方面。在另一起无能力但有意识的判例Matter of Edna M. F.案中,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也论述道,如果被监护人不是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那么,撤除维生医疗就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除非被监护人订立了预先指示[23],虽然有证据表明患者曾说过宁愿死于癌症也不愿失去理智,但法院以这一表达距离本案已经过30年为由不予认可,并且她没有订立任何预先指示[24],故判决监护人不得决定终止人工维生。
因为先前表达具有个别性和具体性,通常由患者向某位亲友口头倾诉其对于将来是否终止人工维生的看法。比如,虽然在客观最佳利益方面,法院认为不应终止最小意识患者的人工维生,但是另一方面,法院也都认为如果能明确证明患者主观上确实拒绝人工维生,则也应当允许终止人工维生。
再如,在韩国首例终止持续植物状态患者的人工维生的判例中,韩国大法院提出了终止的要件之一是有关患者意识和生命的重要生体功能的丧失已经无法恢复{10}47。纵观Lambert案,涉及终止人工维生的法律规则这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将来我国相关司法和立法产生些许借鉴意义。综上,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判决,Kariger医生所做决定不能被认为是非法,撤销地方法院之判决。三、终止人工维生的客观因素考量 除了要考虑预先指示和替代判断等主观因素外,患者的客观病情也是终止人工维生制度的关键考量因素。经审理,法院指出Lambert没有订立任何预先指示,并认为Lambert对妻子的口头表达不具有效力,故Kariger医生不正确地评估了Lambert的意愿。1997年之后无能力但有意识的医学专业术语称为最小意识状态(minimally conscious state, MCS),其定义是病人有严重的意识改变,但其行为表现证明对自身和周围环境具有极小但有明确认知的一种状态{11}204。
这主要体现在,持续植物状态的判例不要求关于患者主观因素的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也即患者预先指示不是必要条件,这一类型的判例普遍认可以终止人工维生为内容的替代判断。近亲属通常最了解患者的喜好、人生目标、价值观以及微小的个性差别……[27]于是宾州最高法院判决允许患者母亲关于终止人工维生的请求。
她有感觉,能意识到自身和环境,对人和音乐都有反应,也能在非常有限的程度表达自己的需要。法院最后判决,终止人工维生不符合M的最佳利益[18]。
持续植物状态之患者,本已经完全丧失意识,如果此状态为不可逆转或没有丝毫恢复的可能,那么此时应考虑的问题就不是终止人工维生是否符合患者最佳利益了,而应当是继续施加人工维生是否符合患者最佳利益。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在评估终止人工维生之要件是否满足时医师必须考量一系列医学的和非医学的因素而做出决定。
虽然替代判断规则被普遍承认,但是对其也存在质疑之声。就所掌握的判例来看,法院皆认为终止人工维生不符合最小意识患者的客观最佳利益。就所掌握的国外判例,法院都会强调,根据确切的医学证据,案例中的持续植物状态患者已毫无恢复之可能。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In re Fiori案。
在意大利Englaro案中,米兰上诉法院认为终止人工维生的条件之一是根据严格的临床评价,植物状态的病情已不可逆转,并且根据国际上接受的科学标准,没有医学证据表明可以恢复某些微弱的意识和环境感知,哪怕是最微小的可能性{5}100,意大利最高法院认可了此判决。经过上述程序后,Kariger于2014年1月11日宣布决定终止为Lambert实施人工维生措施,理由是:Lambert的病情特征是不可逆的脑损伤,通过继续对其进行人工供给营养与水分来延长其生命构成不合理的顽固医疗[3]。
由于之前的病情评估是在两年半之前进行的,故最高行政法院决定重新委托一个医学专家组对患者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还有不少立法例不仅要求书面形式,还设置了见证程序,如英国《意思能力法》第25条第6款要求拒绝维生医疗的预先决定应有见证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利法第3条也做同样规定。
在Lambert案中,在初审阶段患者就是处于最小意识状态。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顾晋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全社会推广尊严死,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这一议案已被列为正式议案{3}。
相对于最小意识状态,法院对持续植物状态患者主观因素的考量标准就比较低。新的评估报告显示,Lambert的临床特征已是植物状态,且其脑损伤呈不可逆转性,已无法与周围环境建立交流,其反应皆为无意识应答。[6]在Lambert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患者没有订立预先指示的情况下,存在规制终止医疗最终决定的多种安排。正因为以上这些缺陷,替代判断的法律效力是不如预先指示的,因此各国都将替代判断作为预先指示缺位时的补充规则,只有在患者未订立预先指示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将替代判断与患者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应终止人工维生。
(二)替代判断规则 在欠缺预先指示时,难以适用患者自己决定,而只能依赖相关人代做决定。在没有预先指示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不同的代做决定安排皆属各国自由判断余地,但是无论何种安排都必须遵循替代判断规则。
如果他存活得足够长久,从而医疗手段有希望恢复他的部分功能,那么我的结论可能会不一样,但是没有理由认为存在着这样的希望,生理研究结果也排除了这一希望[12]。通过预先指示,患者在失去决定能力时仍能自己决定医疗事务。
相反,如果Lambert订立了预先指示,那么医师根据该预先指示终止人工维生只是执行了患者自己的决定。对此,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我们不认为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适用于本案。